# 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應公開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

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應公開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

## 全文內容

民眾對食品安全日益重視，相關的新聞報導亦不在少數，常見的報導方式為市面上產品抽樣後送實驗室進行食品衛生檢驗，之後發布相關檢驗結果。食藥署呼籲各界於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40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完整揭露檢驗資訊供民眾參考。上述法規要求應公布的事項如下： 檢驗方法：包括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及標準品。 檢驗單位：包括實驗室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負責人姓名。 結果判讀依據：包括檢體之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批號或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最終實驗數據、判定標準及其出處或學理依據。 各界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同時公開檢驗報告，但食安法規定應同時公布的項目應明確於發布的媒體或報導中呈現，或於公布時載明相關資訊的網址連結，使民眾有管道可了解完整的檢驗資訊。另外，各界對實驗數據可與判定標準進行比較，但有關產品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食藥署表示上述法規要求之目的在於使檢驗資訊能完整揭露，並可供主管機關作為行政管理之參考，共同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

## 相關頁面 (Related Pages)
- [最新公衛新聞](https://health.j172.tw/news)

## 資料來源 (Data Sources)
-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始公告）](https://www.mohw.gov.tw/cp-2622-9191-1.html): 最新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