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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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tive Search Ready預告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2026年8月13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報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
三、「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dgpa.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本辦法修正係為提升肩負急重難罕照護責任之公立醫院醫師留任意願,維持我國醫院醫療照護資源、品質及服務量能,維護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對一般民眾權益尚無實質影響,為利案件辦理效率,有定較短公告期間之必要,爰依規定縮短公告期間為7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
(二)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9樓。
(三)電話:02-23979298轉618。
(四)傳真:02-2397975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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