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年建置性創傷復原中心計畫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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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tive Search Ready116年建置性創傷復原中心計畫簡章。2026年10月28日,保護服務司報導:●辦理期程: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 ●申請期程:即日起至115年11月13日(五) ●補助對象及資格要件: 一、 補助對象: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應自行檢視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對象: (一) 立案之社會團體(含財(社)團法人之團體、公會、協會、學會、機構、基金會等)、社會工作師公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大專院校設有社會工作或心理諮商相關系所者。
●辦理期程: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
●申請期程:即日起至115年11月13日(五)
●補助對象及資格要件:
一、 補助對象: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應自行檢視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對象:
(一) 立案之社會團體(含財(社)團法人之團體、公會、協會、學會、機構、基金會等)、社會工作師公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大專院校設有社會工作或心理諮商相關系所者。
(二) 經核准設立並領有開業執照,其開業年限達3年以上之心理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具辦理本計畫經驗 者,不在此限。
二、 資格要件: 受補助單位提供性創傷復原服務 (含個案初評) 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接受至少10小時以上性創傷復原相 關訓練課程,並於申請計畫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 具我國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且執業登記於受補助單位者。
(二) 具我國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證書,且執業登記於受補助單位者。
(三) 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5 條應考資格規定者。
(四) 於本計畫提供性創傷復原服務至少3年以上經驗者。
●服務對象:遭受性侵害、性騷擾、跟蹤騷擾、親密關係暴力、性影像遭外流或散布等性暴力之被害人;並以性侵害、性影像遭 外流或散布之被害人為優先。
●申請單位請檢附以下資料,並於申請期程截止前函送本部保護服務司(通訊地址:11558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6樓),收件時間以送達本部保護服務司時間為準(非郵戳時間),請自行考量送(寄)達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一) 申請表及申請計畫書(附件8/附件9-1或9-2)書面資料一式5份及電子檔。
(二) 單位立案證明或開業證明影本1份;倘為人民團體應檢附章程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負責人證書影本各1份。
(三) 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會談核准相關證明(無則免附)。
(四)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10-1、10-2)。
●受補助單位(政府及財團法人外之機構團體)如欲申請支用單據留存原單位,應檢附支用單據就地查核申請表(附件11)。
活動日期: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
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保護服務司
活動聯絡人:黃柏諺
聯絡電話:02-85906689
聯絡信箱:ps90102566@mohw.gov.tw
於申請期程截止前函送本部保護服務司(通訊地址:11558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6樓),收件時間以送達本部保護服務司時間為準(非郵戳時間),請自行考量送(寄)達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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