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違反藥事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與業者依風險評估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回收之藥品處理規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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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tive Search Ready預告訂定「違反藥事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與業者依風險評估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回收之藥品處理規定」草案。2026年9月16日,食品藥物管理署報導:預告訂定「違反藥事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與業者依風險評估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回收之藥品處理規定」草案 | 發布日期:2026-09-16 | 維護日期:2026-09-16 發布單位:藥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51402194號 附件:「違反藥事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與業者依風險評估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回收之藥品處理規定」草案PDF擋1份 主旨:預告訂定「違反藥事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與業者依風險評估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回收之藥品處理規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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